一、高溫天氣是指地市級以上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眾發布的日最高氣溫35℃以上(含35℃)的天氣。
二、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合理布局生產現場,改進生產工藝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保證生產現場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向勞動者提供高溫天氣必需的勞動防護設施和用品,在高溫工作環境下設立休息場所,并設有座椅,保持通風良好或者配備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每年高溫天氣期間,向從事露天工作和室內高溫工作的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清涼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三、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含40℃),用人單位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不含40℃)時,用人單位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不含37℃)時,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但因人身財產安全和公眾利益需要緊急處理的不適用以上規定。
四、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除應當向勞動者免費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外,還應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具體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提供的防暑降溫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2018年6月1日起,我市執行的企業夏季高溫津貼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3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企業按此標準支付的高溫津貼,可按照規定稅前扣除。
五、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應當合理安排勞動者的工作時間,減輕工作強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時應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因高溫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而扣除或者降低勞動者工資。
六、高溫天氣下,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作業分級第3部分:高溫》(GBZ/T229.3)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七、用人單位應在高溫天氣來臨前,對高溫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體檢。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的勞動者,應調整作業崗位。
八、企業工會可以代表勞動者就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事項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者高溫作業和高溫天氣勞動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九、勞動者因高溫作業或者高溫天氣下作業引起中暑,經省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職業病診斷機構診斷為職業病的,可依法申請工傷認定。經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相關依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修訂),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四部門《關于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省人社廳等五部門《關于做好高溫津貼支付有關工作的通知》(蘇人社發〔2018〕113號)
蘇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1年6月4日